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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106學年度所屬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規定暨獎勵實施計畫

新北市106學年度所屬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規定暨獎勵實施計畫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年11月8日新北教研資字第1062159881號函訂定
壹、 依據:
一、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實施要點。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 年10 月17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111992 號函。
三、新北市政府2016~2018「卓越人才LEADING 未來」三年計畫。
貳、 目的:
一、落實十二年國教課程與教學相關方案,提升教學品質改善。
二、藉由公開授課落實專業對話,形塑同儕共學之教學文化。
三、深化教師專業內涵,鼓勵課堂研究,促進學生有效學習。
參、 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肆、 辦理單位: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
伍、 協辦單位:新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
陸、 實施對象:
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含校長)。本案所稱教師含正式教師及聘期達三個月以上之代理、代課教師。
柒、 實施原則:
一、 依規定應進行公開授課人員包括(現職校長、授課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下列人員有意願公開授課者,得視同授課人員:
(一)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兼任教師。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聘期不足三個月之代課、代理教師。
二、 授課人員應於服務學校,每學年至少公開授課一次,每次以1 節課為原則,並得視課程需要增加節數,並以校內教師觀課為優先(以下簡稱觀課教師)。
三、 各校授課人員應於公開授課前與觀課教師等相關人員共同備課,並於公開授課後參加共同議課,得結合各類專業學習社群、教學研究會、年級、年段會議或跨校專業成長等活動辦理。由授課人員與觀課教師等相關人員就該課堂之學生學習情形及教學觀察結果,進行研討與專業回饋。
四、 各校公開授課人員應於實施公開授課前,提出「教學活動設計表件」(格式由各校自訂)供觀課教師參考;觀課教師應於公開觀課結束後1 週內繳交「教學觀察紀錄表件」(格式由各校自訂);授課人員應於公開授課結束後2 週內繳交「教學省思心得表件」(格式由各校自訂),並由學校彙整存查,以利進行專業回饋及相關研習時數核發事宜。
捌、 學校配合事項:
一、辦理公開授課應以不影響正常教學實施為原則。
二、本市所屬各級學校106學年度應至少辦理1場區級以上公開授課研討會,6場以上校內公開授課研究會。
三、因應新課綱正式實施後,全校教師(含校長)公開授課達成率應為100%,各校應以106學年度與107 學年度為準備期,衡酌學校特色與資源及校園文化,辦理以下重要事項:
(一)請各校於106 學年度起,訂定適合學校運作之公開授課實施計畫及學期公開授課行事曆,並經各教學研究會、年級或年段會議討論通過,由學校彙整後,106 學年度第1、2 學期行事曆分別於106年11月30日及107年3月9日前,公告於學校首頁專區。
(二)各校公開授課行事曆須包含公開授課時間、授課教師、授課班級、學習領域、教學單元、公開類別(如校內公開、區級公開或市級公開)及參加人員。公開授課行事曆若有調整,應於實施前1 週,於學校網頁公告修正版本。行事曆內容可參閱附錄1。
四、各校辦理公開授課,應包含辦理以下事項:共同備課、安排觀課教師任務、召開觀課前會議(說課)、實施公開觀課、共同議課及彙整相關紀錄表件,建議相關作法如下:
(一)共同備課:
由同領域、同年段、同教師學習社群或跨校觀課之教師等觀課人員針對該授課單元進行共同備課討論,須有備課紀錄或影像紀錄。
(二)觀課前會議(說課):
公開授課人員應簡要說明教學單元設計構想,可提出請觀課教師協助觀察之內容。
(三)公開授課:
由公開授課人員提供簡要版課程與教學設計書面資料,供觀課教師等相關人員參考。
(四)觀課紀錄:
學校應提供「教學觀察紀錄表件」予觀課教師,並於觀課前分配觀課教師協助觀察之重點。
(五)課後研議會(議課):
安排議課主持人,掌握議課內容及流程。請擔任公開授課人員先說明實施該教學單元授課是否達成原先設計構想及教學目標,再請觀課教師發言,可針對該課堂公開授課教師表達感恩及回饋課堂觀察所見,亦可就課堂觀察進行自我省思分享報告。
(六)校內公開授課研究會:
可結合各學習領域研究會、輔導團分區輔導與到校輔導、教師三級社群、分組合作學習、學習共同體、教師專業發展實踐及專業成長學校等進行辦理。
(七)開放區級觀摩交流:
各校可將公開課堂,進行觀課、議課等歷程,開放區內學校教師參與,課後研議會以校內教師發言為主,時間允許再開放校外教師發言。若有邀請專家學者指導,可安排時間總議課,請專家學者主持,針對學生有效學習或教師專業成長提供整體建議。
(八)各校辦理區級公開授課研究會,說課、觀課及議課等相關流程須連續安排,建議各校於各分區內自組「跨校公開授課策略聯盟學校」,以利區級公開授課教學研究會時段之安排,建立跨校教師交流平臺。
五、課務處理:辦理區級公開課或參與跨校公開共備觀議課研究會,本局同意核予學校薦派及工作人員公假(課務排代),自由參加者以公假登記出席。
六、請各校逐年完成全校教師(含校長)公開授課之達標比例:
(一)106學年度全校教師(含校長)公開授課人數達成率累計達教師員額編制50%以上。
(二)107學年度全校教師(含校長)公開授課人數達成率累計達教師員額編制75%以上。
(三)108學年度全校教師(含校長)公開授課人數達成率累計達教師員額編制100%。
七、學校應定期(每學年至少1 次)邀請家長參與教師(含校長)公開授課活動,共同關心教師教學、學校課程及教學實踐,建立親師生共學之學校文化。
八、各校每學年應針對公開授課情形進行公務填報。倘於108 學年度仍未達標之學校,本局將函請學校提出書面說明以利後續提供支援輔導。
九、各校應將公開授課辦理情形及相關資料彙整建檔,本局得納入校務評鑑或教學視導之重要項目。
玖、研習登錄及研習時數核發:
一、開設研習:
各校須訂定各學年公開授課實施計畫及公開授課行事曆,依本案核准文號申請校本進修研習計畫,並於本局校務行政系統之教師研習系統開設研習,俾利核發研習時數。
二、研習時數登錄:
各校登載本案研習於研習系統時,研習名稱須含「公開授課」關鍵字,點選「課程與教學/學科教學知能/教學單元的實作與分享」,並應上傳各校實施計畫及公開授課行事曆PDF檔。
三、核發研習時數:
各校應依據相關參與人員實際參與情形及其檢具之文件,核實核發共同備課、觀課、議課之相關研習時數。
拾、獎勵標準:

一、本案為鼓勵所屬各級學校辦理校內公開授課研究會及區級以上公開授課研討會。教學者及工作人員獎勵如下:

(一)擔任校內或區級公開授課教師(含校長)獎勵: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附表第1項規定。
1.校內:
參加人員10人以上,公開授課教學優良者,教學者嘉獎1次。其中偏遠學校辦理校內公開授課,參加人員得酌減為6人以上,公開授課教學優良者,教學者嘉獎1 次。
2.區級:
參加人員達30人以上,公開授課教學優良者,教學者嘉獎2次。其中偏遠學校辦理區級公開授課,參加人員得酌減為20人以上,公開授課教學優良者,教學者嘉獎2 次。
(二)辦理區級公開授課研討會工作人員(含校長)獎勵: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附表第2項規定,每場次參加人數30人以上者;其中偏遠學校辦理區級公開授課,參加人員得酌減為20人以上,各校工作人員嘉獎1 次以4 人為限,含主辦1 人嘉獎2次。
(三)106學年度全校公開授課人數達校內全體授課人員50%以上之學校,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 項第5款第2 目」、「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5 款第6目規定,承辦人員(含校長)嘉獎1次以4人為限,含主辦人員嘉獎2次。
二、校長部分提報本局辦理敘獎,教師與行政承辦人員部分則授權學校依規定辦理敘獎事宜。
拾壹、本計畫奉核准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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