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北市114學年度各級學校獎勵優秀畢業生實施計畫
新北市114學年度各級學校獎勵優秀畢業生實施計畫
114年11月5日新北教中字第1142234089號函頒布
壹、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成績評量準則」辦理。
貳、目的:
1、 鼓勵各級學校優秀畢業生,肯定學生多元學習成就。
2、 激勵學生榮譽感,增強學習信心與意志。
3、 透過公開表揚,樹立典範,激發楷模學習。
參、優秀畢業生獎勵類別及名額:
1、 市長獎:
(1) 學習卓越市長獎:各級學校應屆畢業生每班第一名(限一名)。
(2) 特殊展能市長獎:在學期間表現傑出之畢業生(含語文、科學、才藝、技能、體育、社團活動、敬師孝親、服務學習、助人義行、其他有具體事蹟者)。其名額為畢業總班級數之三分之一,採無條件進位計算。
2、 局長獎:各級學校應屆畢業班班級學生人數15人以下每班取1名,16人以上每班取2名。
肆、學習卓越市長獎、局長獎成績計算方式:
1、 國小(含補校、特教班):取五、六年級成績計算,七大學習領域所佔比例應相同。計算方式為五、六年級七大學習領域成績加總÷7÷4。(註:倘為藝才班或體育班:計算方式為五、六年級八大學習領域成績加總÷8÷4。)
2、 國中(含補校、特教班):取七至九年級成績計算,八大學習領域所佔比例應相同。計算方式為七至九年級八大學習領域成績加總÷8÷6。(註:倘為藝才班或體育班:計算方式為七至九年級九大學習領域成績加總÷9÷6。)
3、 高中職(含進修學校、特教班):取一至三年級成績計算,凡有開授(含必修及選修)之學科皆採計。計算方式為一至三年級學科成績加總÷學科數÷6。
伍、特殊展能市長獎之評選原則:
1、 國中小應由「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高中職應另成立工作小組訂定「特殊展能市長獎」評選辦法並公布之,小組成員5人至17人,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相關人員組成之。
2、 各校特殊展能市長獎之遴選由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或另設審查委員會審查決議之,如另設審查委員會,成員仍應包括家長代表、教師代表、行政代表,委員會人數不得少於5人。
陸、注意事項:
1、 同時具備「學習卓越市長獎」及「特殊展能市長獎」領獎資格者,以「學習卓越市長獎」為優先,另具備「學習卓越市長獎」或「特殊展能市長獎」領獎資格者,皆不得再兼領其他學業成績優良獎項,但如畢業學生數少於獎項數不在此限。
2、 領取「學習卓越市長獎」、「特殊展能市長獎」或「局長獎」者,其日常生活表現,經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在學期間不得有警告〈含以上〉之紀錄,並足以為學校學生之楷模者。
3、 各校優秀畢業生等獎項之遴選依評選辦法審議通過,相關審議紀錄應至少留存1年。評選過程秉公開、公正原則,並妥為溝通說明。
4、 特殊展能市長獎受獎學生不宜過度集中於單一類別。
5、 本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第八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實驗教育之學生成績,倘涉及畢業成績計算,不列入畢業成績獎項評比(「學習卓越市長獎」),但為鼓勵申請實驗教育之學生,有關其參加「特殊展能市長獎」評選規定如下:
(一)確實告知:
申請實驗教育之學生其設籍學校應通知學生校內特殊展能市長獎評
選辦法。
(二)共同評選:
申請實驗教育之學生得向設籍學校申請特殊展能市長獎評選,且與
在校生併同評選。
(三)獲獎名額:
如申請實驗教育之學生經評選為該類第一名,則學校得增額錄取1
名特殊展能市長獎名額給予在校就讀學生。
114年11月5日新北教中字第1142234089號函頒布
壹、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成績評量準則」辦理。
貳、目的:
1、 鼓勵各級學校優秀畢業生,肯定學生多元學習成就。
2、 激勵學生榮譽感,增強學習信心與意志。
3、 透過公開表揚,樹立典範,激發楷模學習。
參、優秀畢業生獎勵類別及名額:
1、 市長獎:
(1) 學習卓越市長獎:各級學校應屆畢業生每班第一名(限一名)。
(2) 特殊展能市長獎:在學期間表現傑出之畢業生(含語文、科學、才藝、技能、體育、社團活動、敬師孝親、服務學習、助人義行、其他有具體事蹟者)。其名額為畢業總班級數之三分之一,採無條件進位計算。
2、 局長獎:各級學校應屆畢業班班級學生人數15人以下每班取1名,16人以上每班取2名。
肆、學習卓越市長獎、局長獎成績計算方式:
1、 國小(含補校、特教班):取五、六年級成績計算,七大學習領域所佔比例應相同。計算方式為五、六年級七大學習領域成績加總÷7÷4。(註:倘為藝才班或體育班:計算方式為五、六年級八大學習領域成績加總÷8÷4。)
2、 國中(含補校、特教班):取七至九年級成績計算,八大學習領域所佔比例應相同。計算方式為七至九年級八大學習領域成績加總÷8÷6。(註:倘為藝才班或體育班:計算方式為七至九年級九大學習領域成績加總÷9÷6。)
3、 高中職(含進修學校、特教班):取一至三年級成績計算,凡有開授(含必修及選修)之學科皆採計。計算方式為一至三年級學科成績加總÷學科數÷6。
伍、特殊展能市長獎之評選原則:
1、 國中小應由「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高中職應另成立工作小組訂定「特殊展能市長獎」評選辦法並公布之,小組成員5人至17人,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相關人員組成之。
2、 各校特殊展能市長獎之遴選由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或另設審查委員會審查決議之,如另設審查委員會,成員仍應包括家長代表、教師代表、行政代表,委員會人數不得少於5人。
陸、注意事項:
1、 同時具備「學習卓越市長獎」及「特殊展能市長獎」領獎資格者,以「學習卓越市長獎」為優先,另具備「學習卓越市長獎」或「特殊展能市長獎」領獎資格者,皆不得再兼領其他學業成績優良獎項,但如畢業學生數少於獎項數不在此限。
2、 領取「學習卓越市長獎」、「特殊展能市長獎」或「局長獎」者,其日常生活表現,經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在學期間不得有警告〈含以上〉之紀錄,並足以為學校學生之楷模者。
3、 各校優秀畢業生等獎項之遴選依評選辦法審議通過,相關審議紀錄應至少留存1年。評選過程秉公開、公正原則,並妥為溝通說明。
4、 特殊展能市長獎受獎學生不宜過度集中於單一類別。
5、 本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第八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實驗教育之學生成績,倘涉及畢業成績計算,不列入畢業成績獎項評比(「學習卓越市長獎」),但為鼓勵申請實驗教育之學生,有關其參加「特殊展能市長獎」評選規定如下:
(一)確實告知:
申請實驗教育之學生其設籍學校應通知學生校內特殊展能市長獎評
選辦法。
(二)共同評選:
申請實驗教育之學生得向設籍學校申請特殊展能市長獎評選,且與
在校生併同評選。
(三)獲獎名額:
如申請實驗教育之學生經評選為該類第一名,則學校得增額錄取1
名特殊展能市長獎名額給予在校就讀學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