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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新北市 109 學年度國民小學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及安置實施計畫

新北市 109 學年度國民小學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及安置實施計畫

新北市政府 108 年 9 月 16 日新北府教特字第 1081730222 號函訂定

壹、目的

 

發掘一般智能資賦優異(以下簡稱資優)學生,以提供適當之教育安置及教育服務,充分發展身心潛能。

 

貳​、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

 

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三、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四、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實施辦法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府鑑輔會)、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二、承辦單位:新北市資優教育資源中心。

 

三、協辦單位: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之各公私立國民小學。

 

肆、實施對象

 

具資優特質且 108 學年度就讀本府主管公私立國民小學之二、三、四、五年級學生。

 

伍、辦理項目

 

本府鑑輔會受理申請及核定項目包括:確認學生特殊教育資格、所需之特殊教育方式及其他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一、特殊教育資格:

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核定,另核發資賦優異資格證明書。

 

二、特殊教育方式:

經核定具一般智能資賦優異者,安置國民小學普通班,並依其需求提供下列資優教育:

 

(一) 一般智能資優資源班:

 

  1. 就讀本市設有一般智能資優資源班之國民小學者,得於原學校就讀資優資源班。

  2. 就讀本市未設一般智能資優資源班之公立國民小學者,得於指定時間內以不轉戶籍轉學籍方式,轉學至指定之設班學校接受資優資源班服務。

 

(二) 資優教育方案:

就讀本市未設一般智能資優資源班之公立國民小學者,得申請校內或區域資優教育方案(另依該實施計畫申請)。申請資優教育方案者,由教育局安排資優巡迴輔導教師進行學生輔導與諮詢服務。

 

(三) 就讀本市私立國民小學者,僅核發資賦優異資格證明書。若欲接受資優教育,得依戶籍轉學至所屬學區之公立國民小學,並視學校設班狀況提供相應之資優教育。

 

三、其他相關措施:縮短修業年限(另依該實施計畫申請)。

 

陸、辦理方式

 

本鑑定作業流程如附件1,重要日程如附件2。其作業程序、作業方式及相關說明如下:

 

一、鑑定安置實施計畫公告與宣導:

 

(一) 本實施計畫公告於本府教育局網站、新北資優資訊網、新北市特教資訊網及本市各公私立國民小學學校網站。由申請人自行下載與列印表件。

 

(二) 鑑定說明宣導場次詳見附件 2-1。

 

二、鑑定安置作業方式與相關說明:

 

分初選評量及複選評量二階段辦理,達初選評量標準者,得參加複選評量。

 

(三) 初選評量:

 

  1. 申請流程:

 

(1)準備申請資料(一律採用 A4 規格白色普通影印紙,直式雙面列印):

 

A.新北市 109 學年度國民小學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及安置申請表

(附件 3):詳實填寫並貼妥最近 6 個月內脫帽正面半身 2 吋照片。

 

B.新北市 109 學年度國民小學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及安置學習特質觀察推薦表(附件 4):請自備信封,由熟悉學生學習特質者填寫並簽名,放入信封彌封(彌封方式說明見附件 4-1)。

 

C.新北市 109 學年度國民小學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及安置特殊評量服務申請表(附件 5):身心障礙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本市鑑輔會證明)或因突發傷病(請檢附醫學中心、區域醫院或地區教學醫院之診斷證明書)而有特殊評量需求者,請填妥本表。無則免附。

 

D.身心障礙學生得檢附一年內優勢才能相關學習檔案,提供本府鑑輔會綜合研判參考。無則免附。

 

(2)申請表核章與領取繳費單:

 

A.時間:108 年 9 月 30 日(星期一)至 108 年 10 月 8 日(星期二) 每日上午 9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至 4 時。

 

B.地點:學生原就讀學校註冊組、特教組或特教業務承辦人處室。

 

C.說明:將申請資料備齊,交原就讀學校承辦人檢核申請表及相關資料, 由承辦人核章及線上申請,並列印繳費單。

 

(3)繳費:

 

A.時間:至 108 年 10 月 8 日(星期二)晚間 11 時 59 分止。

 

B.地點:各大超商、ATM 轉帳,恕不接受現金繳費。

 

C.說明:初選評量費為新臺幣 600 元(不含手續費,手續費由家長自付), 請依繳費單說明繳費。評量費一經繳交,不予退費。

 

持有區公所核發之低、中低收入戶或社會局核發之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證明者得免繳費,由原就讀學校註冊組於新北市校務行政系統查詢資料證明,無需另交證明文件。若系統無法查詢,請於申請期限內補驗證明文件,未補件者不予減免。

 

(4)繳交申請資料與領取評量證:

 

A.時間:108 年 10 月 7 日(星期一)至 108 年 10 月 9 日(星期三) 每日上午 9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至 4 時。

 

B.地點:各受理申請學校。請依「新北市 109 學年度受理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及安置受理申請學校一覽表」(附件 6)之劃分。

 

C.說明:請攜帶前項申請資料及繳費證明至受理申請學校輔導處(室),繳交資料後現場領取評量證。

 

  1. 初選評量實施:

 

(1)時間:108 年 10 月 27 日(星期日)。

 

(2)地點:依評量證至指定初選評量地點接受評量,確切場地於 108 年 10 月 24日(星期四)下午 4 時前公告於受理申請學校網站。(附件 6-1)

 

(3)方式:團體智力測驗。

 

  1. 初選評量通過標準:

 

(1)團體智力測驗任一結果在平均數正 1.5 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 93 以上。

 

(2)身心障礙學生(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鑑輔會證明)其通過標準得採區間估計,   由本府鑑輔會依據學生評量表現、學習檔案等綜合研判。

 

  1. 初選評量結果公告與通知:

 

(1)時間:108 年 11 月 22 日(星期五)下午 4 時前。

 

(2)方式:公告於本府教育局網站、新北資優資訊網、新北市特教資訊網,並由 原就讀學校特教業務承辦人於 3 日內轉交初選評量結果通知單。

 

  1. 初選評量結果複查:

 

(1)時間:108 年 12 月 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至下午 4 時。

 

(2)地點:新北市資優教育資源中心(新北市中和區立人街 2 號,秀山國小慈母堂 4 樓,2943-8252 分機 714)

 

(3)應檢附資料:

 

A.初選評量結果通知單正本。

 

B.貼妥雙掛號回郵郵資 43 元之標準信封 1 個及回執聯 1 張(請正楷書寫學生姓名、郵遞區號、詳細地址等資料)。

 

C.複查申請費用新臺幣 100 元。

 

(4)說明:

 

A.複查僅採現場申請,不受理通訊申請。

 

B.複查申請以一次為限,程序由本府鑑輔會執行,家長不得要求參與複查程序,亦不得要求親自翻閱評量內容。

 

(四) 複選評量:

 

  1. 複選評量說明會:

 

(1)108 年 12 月 6 日(五)或 108 年 12 月 7 日(六)。請依初選評量結果通知單中各受理申請學校辦理時間參加。

 

(2)報名方式:詳情請參閱初選評量結果通知單或洽各受理申請學校網頁查詢。

 

  1. 申請流程:

 

(1)準備申請資料:

 

A.評量證正本。

 

B.初選評量結果通知單正本(驗畢後歸還)。

 

(2)現場申請與繳費:

 

A.時間與地點:

 

  • 複選說明會現場:108 年 12 月 6 日(五)或 108 年 12 月 7 日(六)。
     
  • 各受理申請學校輔導處(室):108 年 12 月 9 日(星期一)至 108 年12 月 10 日(星期二),上班日上午 9 時至 12 時與下午 1 時至 4 時。

 

B.說明:評量費為新臺幣 1000 元,申請當日現場繳交現金。評量費一經繳交,不得退費。

 

C.持有區公所核發之低、中低收入戶或社會局核發之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證明者得免繳費,由原就讀學校註冊組於新北市校務行政系統查詢資料證明,無需另交證明文件。若系統無法查詢,請於申請期限內補驗證明文件,未補件者不予減免。

 

  1. 複選評量實施:

 

(1)時間及地點:辦理期間為 108 年 12 月 14 日(星期六)起至 109 年 1 月 10日(星期五)止。確切個別測驗日期、時間於 108 年 12 月 12 日(星期四)上午 12 時公告於各受理申請學校網站。

 

(2)方式:個別智力測驗。

 

  1. 鑑定通過標準:

 

(1)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 2 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 97 以上。

 

(2)身心障礙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鑑輔會證明)其通過標準得採區   間估計,由本府鑑輔會依據學生評量表現、學習檔案等綜合研判。

 

  1. 鑑定結果通知:

 

(1)時間:109 年 2 月 21 日(星期五)前。

 

(2)方式:鑑定結果通知書於 109 年 2 月 21 日(五)前由本市資優教育資源中心郵寄至原就讀學校,並由原校特教業務承辦人轉交。通過鑑定者另附「資優教育安置同意書」。

 

  1. 鑑定結果複查:

 

(1)時間:109 年 3 月 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至下午 4 時。

 

(2)地點:新北市資優教育資源中心(新北市中和區立人街 2 號,秀山國小慈母堂 4 樓,2943-8252 分機 714)。

 

(3)應檢附資料:

 

A.鑑定結果通知書正本。

 

B.貼妥雙掛號回郵郵資 43 元之標準信封 1 個及回執聯 1 張(請正楷書寫學生姓名、郵遞區號、詳細地址等資料)。

 

C.複查費用新臺幣 100 元。

 

(4)說明:

 

A.鑑定結果複查僅採現場申請,不受理通訊申請。

 

B.複查申請以一次為限,程序由本府鑑輔會執行,家長不得要求參與複查程序,亦不得要求親自翻閱評量內容。

 

三、就學輔導及安置適切性追蹤:

 

(一) 資優教育安置:

 

  1. 通過鑑定者,於 109 年 3 月 13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至 12 時,至受理申請學校輔導處(室)繳交「資優教育安置同意書」,由學校依其意願及報到情形提供就學輔導。
     

  2. 原就讀學校未設資優資源班但安置意願為資優資源班者,應依實施計畫伍第二項規定於 109 年 7 月 3 日前(星期五)完成轉學手續。未於期限內辦理轉學手續者,視同放棄轉學籍不轉戶籍至本市資優資源班之安置方式。
     

  3. 學校須於 109 年 7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4 時前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回報學生報到情形。

 

(二) 就學輔導:學校應於學生安置後一個月內擬定個別輔導計畫、召開相關會議,提供學生適性之資優教育。

 

(三) 安置適切性追蹤:學校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評估安置適切性及填寫追蹤表件,向本府鑑輔會回報學生適應情形及相關服務措施之適切性,本府鑑輔會依回報情形持續追蹤及提供必要協助。

 

四、申訴:

 

如對鑑定結果有疑義,應於收到鑑定結果通知書或複查結果通知書之次日起 20 日內,向本市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教育局特教科,電話:02-29603456 分機2634)。

 

柒、獎勵

 

鑑定安置協辦學校教師依據「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附表第17 項第 5、6 款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辦理敘獎。

 

捌、本實施計畫經新北市政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其餘詳情請參閱底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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