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同儕實際參與教學現場視導並詳填同儕視導觀察表,並於視導後進行研討會,務實進行專業對話以提昇教學專業知能。(如附件三)
5. 活動流程:安排同儕視導日期並進行共同備課→進行公開教學演示及教學觀察→進行觀察後研討會。
6. 觀察後研討會:於教學觀察結束後,兩週內觀察者與教學者完成分享與回饋(附件四)。
7. 以上表格僅供參考,教師可本專業和需求自行設計,惟不可過於簡化。(若表格欄 位太小或不足請自行延伸)
(三)同儕視導資料繳交:
1. 繳交時間─上學期請於1月15日之前繳交;下學期請於6月15日之前繳交。
2. 繳交資料─
附件一:共同備課單每組繳交一份,但亦可用影像記錄替代。(如錄影檔或至少四張照片加註說明);
附件二:每組依據實際設計狀況繳交(若共用一份教案只需繳交一份,若每位教師設計的教案皆不同,則分別繳交);
附件三:每位教師皆要繳交;
附件四:每組繳交一份。(亦請檢附相關教學 活動及會議照片)
3. 以紙本或電子傳送皆可。
4. 請繳交予教務處教學組長。
六、教師配合重要事項:
(一)學校依據教育局規定,106學年度應至少辦理校內教師50%公開授課研討會,1場以上 區級公開授課研究會(辦理方式如附件五);107學年度應至少辦理校內教師75%公開授 課研討會,1場以上區級公開授課研究會(辦理方式如附件六);108學年度起全校教師 (含校長)均需公開授課,並辦理1場以上區級公開授課研究會。
(二)請各學年(含科任),負責區級和學年公開授課的教師決定授課時間、授課班級、學 習領域、教學單元、公開類別(如校內公開、區級公開或市級公開)及參加人員,經各教學研究會、年級或年段會議討論通過,紀錄於學年會議紀錄本,並配合教務處的調 查,以利教務處彙整後將相關資訊公告於學校網頁。(106學年度第1、2學期行事曆 分別於106年11月30日及107年3月9日前,公告於學校首頁專區)
(三)教師若公開授課行程有調整,應於實施前2週告知教務處,以利教務處於學校網頁公 告修正版本。
(四)教師辦理公開授課,應包含辦理以下事項:共同備課、安排觀課教師任務、召開觀課 前會議(說課)、實施公開觀課、共同議課及彙整相關紀錄表件,建議相關作法如下:
1. 共同備課:
由同領域、同年段、同教師學習社群或跨校觀課之教師等觀課人員針對 該授課單元進行共同備課討論,須有備課紀錄或影像紀錄。
2. 觀課前會議(說課):
公開授課人員應簡要說明教學單元設計構想,可提出請觀課教 師協助觀察之內容。
3. 公開授課:
由公開授課人員提供簡要版課程與教學設計書面資料,供觀課教師等相關人員參考。
4. 觀課紀錄:
學校應提供「教學觀察紀錄表件」予觀課教師,並於觀課前分配觀課教師協助觀察之重點。
5. 課後研議會(議課):
安排議課主持人,掌握議課內容及流程。請擔任公開授課人員先說明實施該教學單元授課是否達成原先設計構想及教學目標,再請觀課教師發言,可針對該課堂公開授課教師表達感恩及回饋課堂觀察所見,亦可就課堂觀察進行自我省思分享報告。
(五)本校辦理區級公開授課相關事宜,實施計畫另訂之。
七、 實施時間:
(一) 行政視導:由教務處統一編排 。
(二) 教師同儕視導:參與活動的老間協調後實施之 。
(三) 當組內成員進行教學演示時,其他成員必須觀察並填寫相關表單給予回饋 。
八、研習登錄及時數核發:
(一)開設研習 :訂定各學年公開授課實施計畫及行事曆,依本案核准文號申請校 本進修研習計畫,並於 本進修研習計畫,並於 本進修研習計畫,並於 教育 局校務行政系統之教師研習 開設,俾利核發局校務行政系統之教師研習 開設,俾利核發局校務行政系統之教師研習 開設,俾利核發研習時數。
(二) 研習時數登錄:各校登載本案研習於系統時,研習名稱須含「公開授課」關鍵字,點選「課程與教學 /學科教學知能 /教學單元的實作與分享」,並應上傳學校實施計畫及公開授課行事曆PDF檔。
(三)核發研習時數 :學校依據相關參與人員實際參與情形及其檢具之文件,核實核發共同備課、觀課、議課之相關研習時數。
(四)每一位教師完成同儕視導並提交相關文件後,由務處核予8小時研習數。若另行參加區級公開授課或一般公開授課則核實給予研習時數。
九、獎勵標準 :
本案為鼓勵學校辦理校內公開授課研究會及區級以上公開授課研討會。教學者及工作人員獎勵如下:
(一)擔任校內或區級公開授課教師(含校長)獎勵: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辦 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附表第1項規定。
1.校內:參加人員10人以上,公開授課教學優良者,教學者嘉獎1次。
2.區級:參加人員達30人以上,公開授課教學優良者,教學者嘉獎2次。
(二) 辦理區級公開授課研討會工作人員(含校長)獎勵: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附表第2項規定,每場次參加人數30人以上者,各校工作人員嘉獎1次以4人為限,含主辦1人嘉獎2次。
(三)106學年度全校公開授課人數達校內全體授課人員50%以上之學校,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項第5款第2目」、「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5款第6目規定,承辦人員(含校長)嘉獎1次以4人為限,含主辦人員嘉獎2次。
(四)校長部分提報教育局辦理敘獎,教師與行政承辦人員部分則由學校依規定辦理敘獎事宜。
十、本計畫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